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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以上政府被訴由中級法院管轄
  【草案】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
  薑明安(北京大學教授):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一審案件對於打破地方干預的困境會有較重要的作用。但是,僅有這一舉措是不可能完全解決地方干預問題的。要解決地方干預問題,還必須進行體制改革和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即使未來實現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權上收,地方法院脫離地方行政區域設置的改革仍然是必要的。
  否則,地方即使管不了你法院的人財物,你還在人家縣裡的地盤上吃喝拉撒,你的組織關係還在人家縣裡,你的家人還在人家縣裡的單位工作,你的小孩還在人家縣裡的學校上學,你就還是難於完全擺脫地方的影響。
  【案例】
  今年3月,山東試點“民告官”異地審理。試點中級法院可確定2-3個基層法院作為集中管轄法院,管轄轄區內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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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訴訟案法院可一併審理
  【草案】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因具體行政行為影響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引起的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人民法院決定一併審理的,當事人不得對該民事爭議再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民事爭議所做的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申請可以對民事爭議一併審理。
  【解讀】
  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當前,有些具體行政為引起的爭議,往往伴隨著相關的民事爭議。這兩類爭議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分別立案,分別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有的還導致循環訴訟,影響司法效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馬懷德:民行交叉案件是行政訴訟實踐中很大的問題。過去此類案件大多是分別立案、審理、判決,這種做法很容易會造成判決的不一致和衝突的問題。有的時候,這種情況還面臨行政訴訟輸了,又打民事訴訟,拖延訴訟執行。這樣不利於解決爭議,也會導致判決間的不統一,修改後將解決這個問題。
  【案例】
  據上海媒體報道,2012年4月,上海一私人“博物館”遭強拆,主人稱丟失價值上億藏品,告閔行區政府索賠2.89億元,這次強拆引發的訴訟官司被稱為“有史以來最貴民告官案”。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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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不公正法院可判決變更
  【草案】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或者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少原告的利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解讀】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只是對於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變更。草案對判決變更的範圍加以擴大。從目前條文中的內容看,已經涉及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其他行政裁定範圍。該條款如果最終通過,對於政府行為的法制化監督會有重大作用,可以促使政府在做行政裁定時更加審慎,法院也將對政府的各類行政裁定起到重要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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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接收訴狀責任人將獲處分
  【草案】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 楊建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修正案草案中,使用“投訴”一詞,也就意味著其形式會更加靈活化。
  如果是“申訴”,那麼它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但是“投訴”的意思,就是把信息傳遞到上一級法院。
  只要符合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將訴求傳達到上一級法院,這將強化上級法院的裁判指導。
  原本上級法院就有裁判指導權,這次也是在以往經驗的總結基礎上,形成了法律草案,是操作流程上規範化的具體體現。
  【案例】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2009年7月初,北京律師王令因代理上海塌樓事件當事人訴該市閔行區有關政府部門的案件,到閔行區法院立案。該院立案庭法官拒絕立案,但給出的理由是:被告區政府的意見是讓你們冷靜一下,所以我們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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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問題判決檢察院應抗訴
  【草案】
  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應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可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解讀】
  信春鷹: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出抗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進行了細化,此次行政訴訟法在這個方面參照了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
  馬懷德:現行法律中提出的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具體抗訴的條款比較模糊,沒有草案中規定的這麼細化。草案中這部分內容對檢察院抗訴的級別說得比較具體,重點是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抗訴,同級檢察院只能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申請上級檢察院抗訴。這是考慮到同級檢察院與同級政府、同級法院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同級抗訴的效果有限,所以通過上級檢察院抗訴,更有力地監督下級法院和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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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執行判決可拘行政官員
  【草案】
  人民法院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應松年(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當前,個別基層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是一種藐視法律的行為。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對於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主要以罰款,或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為主,沒有很嚴厲的懲罰措施。草案提出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是非常嚴厲的懲戒措施。
  【案例】
  甘肅省隴南一水電開發項目經理王四平多年前在宕昌縣投資開發水利資源,當地發改委將同一項目又批給了另一家企業,為此他將當地發改委告上了法庭。4年後雖然勝訴,但是執行起來很困難。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原標題:案件可異地審理 打破地方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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