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成都首例消費者狀告火鍋店收取開瓶費案引來眾多媒體關註。
  包間費、最低消費、開瓶費……在外用餐,各種各樣的霸王條款曾讓消費者“敢怒不敢言”,只能自認倒霉。8日,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明確規定了“禁止設置最低消費”,並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與之相關的各種霸王條款再次成為市民熱議的話題。
  自從《新消法》實施後,成都接連審理了兩起包間費和開瓶費的投訴,9日,記者再次對這兩例首案回訪發現,因為訴訟程序費時費力,贏了首例“開瓶費”官司的消費者至今還沒拿到火鍋店的退款,並表示若再遇到類似情況會選擇忍了,而另一位敗訴的消費者也因有心無力而撤訴了。
  首例“開瓶費”贏了官司沒退錢“下次還會投訴”
  今年3月19日,作為《新消法》實施後的首個開瓶費案件的當事人,何女士贏下了這場官司。錦江法院判決,新華大道的“碼頭故事”火鍋店在餐飲服務合同中有關開瓶費的部分約定無效,系霸王條款,應退還消費者30元,另退還包間費50元。
  距此案宣判,時隔已近7個月,此事又有何進展呢?昨日,記者從其辯護律師曹毅處瞭解到,法院判決後,火鍋店並未支付80元退款,而何女士之後也沒再對這80元“較真”,連25元訴訟費也未申請執行。如今再次提及這起官司,何女士說:“無所謂了,當時就是爭一口氣。”
  曹毅則說,為這事,他前前後後忙了一周左右,包括調取火鍋店工商信息、身份信息等證據及開庭。然而,儘管贏下了這場官司,何女士卻認為走法律程序有些費時間、費精力,“下次再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可能就選擇忍了。”何女士說,不過,她還是會撥打“12315”消費者熱線進行投訴。
  首例“包間費”感覺有心無力 消費者已經撤訴
  和何女士一樣,市民劉先生因被收取380元包間費,將“蓉杏酒樓”告上法庭,成為成都“包間費”第一案。不過,由於劉先生既未舉證證明包間內同等菜品價格高於大廳,也不能證明酒樓強迫其支付包間費,武侯區人民法院駁回了他訴訟退還包間費的請求。
  一審敗訴後,劉先生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在不久後,他便選擇了撤訴。對於這一轟動一時的起訴,劉先生也不願多提,他的辯護律師陳小虎說,劉先生之所以選擇上訴,只是覺得氣不過,“但這個案子比較麻煩,時間最快也要半年,到最後他已感覺有心無力了。”
  陳小虎從中院瞭解到,另一起曾在錦江法院審理的“包間費”案,原告方也跟劉先生一樣選擇了撤訴。“餐館事先是否進行告知,取證太困難了。”陳小虎說。
  記/者/調/查
  走訪12家餐館只有兩家不收開瓶費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霸王條款。根據新消法,成都餐飲同業公會在5月份對原有的《成都市餐飲行業誠信公約》進行修訂,增加了“不禁止自帶酒水、不設置最低消費”的內容。
  近幾個月來,成都的實施情況如何?9日下午,記者走訪了成華區、錦江區12家酒樓、火鍋店。
  開瓶費還在收商家:不要發票可抵消
  記者詢問時,這些商家均表示沒有最低消費,“點多少算多少”。不過,如果想要在包間用餐,就要額外收取30元~60元不等的包間服務費。多家餐館工作人員均表示,在收取包間費之前會進行告知,“由顧客來決定接不接受。”
  對於自帶酒水的顧客,麻石橋附近的一家中餐館稱,會在進店時進行告知,並按照50元一桌進行收費。在記者調查的12家餐館中,除了兩家火鍋店明確表示自帶酒水不收取開瓶費外,大部分餐館均表示,可以通過不給發票、不參加優惠活動等方式抵消酒水服務費。
  時間久成本高“較真”的人一直不多
  記者通過查詢發現,成都錦江、武侯、青羊等多個區縣法院受理這類案件少之又少,錦江法院、武侯法院均為一起,“一般人不會為幾十塊錢走訴訟途徑。”青羊法院民庭法官告訴記者,從搜集證據到立案,再到開庭,往往要近一個月時間,最少也要半個月,這期間,都要費消費者的不少精力。即便最終贏了官司,可能判賠下來,還不夠請律師的代理費,這可能是大家不願這麼麻煩的主要原因。
  成都市消協也表示,近幾個月來,大部分市民多是來電咨詢霸王條款的具體內容,而這部分的投訴量並不多。“目前成都已有上千家餐飲行業簽訂了《誠信合約》,從我們瞭解的情況來看,都執行得不錯。”成都市消協相關工作人員說。
  新/聞/鏈/接
  餐館、酒店設置最低消費,此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中並無針對性條款。而從11月1日生效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為“最低消費”關上了大門。
  根據辦法給出的相關處理措施,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律/師/說/法
  遭遇霸王條款切記保留“證據”
  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對於起訴和投訴“遇冷”,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新出台的各種法規更加規範了餐飲行業,另外這與維權成本高、取證困難不無關係。
  陳小虎稱,由於包間內就餐環境相對較好,而一些包間還有專門的服務人員,因此,餐飲企業收取包間費情有可原,可以理解。“接受了好的服務,理應支付一定的費用。”不過,包間費的收取應該在事先告知了消費者的情況下進行。“就像經營者應該明碼標價,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
  而開瓶費和最低消費就有些不合情理。“開瓶費根本沒有成本,而設置最低消費,其實就是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本來我不想消費這麼多,卻強制進行消費。”
  陳小虎也提醒廣大市民,外出就餐時應該事先主動詢問收費情況,再決定是否就餐,如果遇到收取開瓶費和設置最低消費的情況,一定要要求經營者在發票和收據上寫清付款項目並保存好證據,為自己維權。
  華西都市報記者吳冰清吳柳鋒實習生楊喬瑋  (原標題:開瓶費官司贏了7個月 80元還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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